长安汽车公司在京销售“排放不达标”机动车被处罚发表时间:2016年03月05日
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京销售“排放不达标”机动车,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378万元。 北京市环保局于2015年对重庆长安在京销售的机动车进行调查,发现SC7186A5和SC6469B5两个车型不符合“环保生产一致性”要求,非甲烷烃(NMHC)的检测结果均超过“国五”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,且抽检样车的“车载自动诊断系统”(OBD)均不具备实际监测频率(IUPR)功能。 非甲烷烃指除甲烷以外的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。大气中的非甲烷烃超过一定浓度,除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害外,一定条件下经日光照射可产生光化学烟雾,污染环境。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上述两个车型销售违法所得约1200万元。 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规定,在北京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,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,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。 |